《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153 条中“不得利用物质或者非物质利益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表达更加合理。这对于完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具有参考价值。因为在一般情形下,排除暴力、威胁、欺骗等因素,如果没有利益诱导,也就没有促使证人作伪证的动因。与此对应,法律还应当设款从反面规定,对于律师在法庭询问中使得证人改变证言的,不能认定为“引诱”。因为参加法庭调查对证人进行询问是律师的法定权利,而且在反询问中通过诱导的方式提问可以攻讦对方证言的虚假性。反而言之,如果律师在法庭调查阶段因为使得证人改变证言而被归罪,那么,律师的询问权将很有可能成为使其身陷囹圄的陷阱。此段落出自《律师伪证刑事责任问题研究》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