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置疑,实体方面描述精准对于确保无辜者不受非法刑责至关重要。然而,无论对实体问题如何界定,都不可能穷尽一切事实之可能,也不可能避免法律执行者从不同原因、不同角度“解读”法律。另外,即使最终被追诉人被无罪释放,但程序本身对其也是一种讼累。“就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被剥夺自由和名誉所遭受的痛苦而言,与被判刑的人相差无几。”瑏瑦更为重要的是,在律师伪证案件中,侦控机关可以利用程序起到一石二鸟之功效。无论辩护律师最后是否被定罪,侦查机关只要启动对律师的追诉程序,就可以使其停止辩护工作。这样,启动程序不仅使得律师受到追诉,而且还可以大大削弱原来案件中的辩护力量和效果。因此,设计一个合理、公正的程序对于防止辩护律师受到滥诉,同时保障原来案件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实为关键。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是管辖和立案程序。
此段落出自《律师伪证刑事责任问题研究》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