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引诱”被滥用,当下有两个可操作性方法。其一是设置合理的程序防止有利害关系者利用权力对该词进行解释,杜绝其滥用的机会。此问题将在下文程序部分探讨。其二是用正面和反面列举的方式,在认知范围内尽可能对其罪状进行精确描述,最大程度防止其被曲解。对于正面描述,法律可以明确列举“引诱”通常的一段手段,即引诱的手段是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来诱使,引诱的目的是引起证人违背事实作伪证。此段落出自《律师伪证刑事责任问题研究》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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