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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刑事代理 > 刑事代理 要求律师为当事人保密 发布时间: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2222

  不宜借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举报获知律师的言词串供行为。从实践看,为了达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结果,或者受到控诉方“立功”的引诱,被追诉人有时不惜揭发辩护律师曾经帮助或教唆自己串供。这种做法没有被现行法律所禁止。我国《律师法》仅要求律师应当为当事人保密,而没有要求当事人为其律师的诉讼行为保密。这种“单向”的保密义务并不合理。法律之所以要求律师为当事人保密,从个案上看,是为了建立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打消当事人的顾虑心理,从而能够使其得到充分、有效的法律帮助; 同时,此举也是为了维护整个律师制度的良性发展。同理,如果允许或者要求当事人检举、揭发自己的律师不当行为,同样损害了律师对当事人的信任,很可能导致律师顾忌踏进“禁区”而不敢竭力为其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此举甚至还有可能导致追诉机关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立功轻判的心理,“引导”其检举甚至捏造律师的串供行为。允许、要求甚至鼓励被追诉人举报、告发自己的辩护律师,会给本就行进艰难中的律师业蒙上一层厚厚的阴霾,实为律师不能承受之重。因此,为了保护律师制度的发展,法律应当规定,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就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知晓的事项相互保密。这也就意味着侦控机关不能通过被追诉人的检举、揭发知晓律师的串供行为,或者即使通过此途径获取了相关信息,也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能作为追诉律师串供的证据。此段落出自《律师伪证刑事责任问题研究》文章。

要求律师为当事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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