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律师以言词方式直接与被追诉人串供的,不能启动串供罪的追诉程序。这并不是说律师以言词方式串供就为法律所允许,而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无法发现此种行为; 即使发现律师与其当事人之间以言词方式串供,相应的证据也应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从而很难证明律师构成串供。看守机关或者侦查机关发现律师在会见过程中的言词串供行为,一般是基于监听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举报两种途径。但是,这两种途径对于追究律师串供的责任都存在严重问题。此段落出自《律师伪证刑事责任问题研究》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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