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法律赋予的会见权和通信权,是律师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交流、向其提供信息的主要甚至是唯一机会,因此串供往往发生在此过程中。就串供形式而言,无非是言词串供和实物串供两种。前者如利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机会将其他同案人的供词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词告知其他同案人; 瑏瑢后者如在会见时将家属的串供信物偷交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违背规定携带家属与被追诉人会见、勾串。按照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收的信件可以检查。因此,律师在会见时向委托人递送信件或纸条的,必须要经过看守机关的检查和批准。如果律师携带含有教唆串供内容的信件或纸条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被看守机关通过录像或在检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物品时发现的,则可认定律师存在实物串供的行为。同样,律师违规携带家属亲友会见,并且有唆使、明知串供而不及时制止的纵容行为,也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段落出自《律师伪证刑事责任问题研究》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