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置疑,律师串供在主观上有蔑视司法权威、妨碍司法公正之故意,客观上混淆视听,阻碍了实体公正实现,危害程度与毁灭、伪造证据或者教唆证人伪证相当,因此,对此种行为科以刑责亦不为过。但是,即使法律明确规定对串供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机关也只能在特定情形下启动相应的程序。这是由发现串供行为途径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此段落出自《律师伪证刑事责任问题研究》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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