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界定串供行为的基础上,进一步需要明确的是,律师串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8 条禁止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修正案( 草案) 》第42条保留了此规定; 《刑法》第306 条规定追究辩护人罪状有三种,即“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实践中,有些公安司法机关将律师串供归为“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之列,或者笼统地适用“律师伪证罪”。律师串供的行为并不属于《刑法》第306 条所规定的“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此段落出自《律师伪证刑事责任问题研究》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