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入导致被告人翻供与串供的区别。串供的后果往往是被告人翻供。但是,翻供并不意味着律师构成串供。翻供的情形有两种,即“真的翻成假”和“假的翻成真”。如果由于律师的介入,被追诉人改变了原来的供述,但属于“假的翻成真”的情形,律师行为也并不属于串供———因为串供的本质特点是“违背事实,捏造口供”。这与《刑法》第306 条规定律师只有在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立法精神契合。在《修正案( 草案) 》中,立法机关将《刑事诉讼法》第38 条中的“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改为“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 《修正案( 草案) 》第42 条) ,无疑是意识到了仅仅改变证言而追究辩护人的责任是错误的。此段落出自《律师伪证刑事责任问题研究》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