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刑事代理

联系我们

刑事代理

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刑事代理 > 刑事代理 律师介入导致被告人翻供与串供的区别 发布时间: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2157

  律师介入导致被告人翻供与串供的区别。串供的后果往往是被告人翻供。但是,翻供并不意味着律师构成串供。翻供的情形有两种,即“真的翻成假”和“假的翻成真”。如果由于律师的介入,被追诉人改变了原来的供述,但属于“假的翻成真”的情形,律师行为也并不属于串供———因为串供的本质特点是“违背事实,捏造口供”。这与《刑法》第306 条规定律师只有在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立法精神契合。在《修正案( 草案) 》中,立法机关将《刑事诉讼法》第38 条中的“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改为“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 《修正案( 草案) 》第42 条) ,无疑是意识到了仅仅改变证言而追究辩护人的责任是错误的。此段落出自《律师伪证刑事责任问题研究》文章。

律师介入导致被告人翻供与串供的区别

友情链接

上海金融律师| 大连律师| 南宁公司代办| 广州婚姻律师| 深圳刑事律师| 苏州注册公司| 云南公司注册| 徐州律师事务所| 上海公司注册流程| 云阳营销策划| 店铺设计| 庆典策划| 香港律師事務所| iso认证机构|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广州收债公司| 北京劳动法律师| 南京律师事务所咨询| 北京要账公司| 北京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 品牌策划| 南宁代理记账| 东莞注册公司| 南京律师|

Copyright © 20101-2010 All right reserved.版权所有 电话:0571-56770641 传真:0571-56830299
正义连线杭州西湖律师网  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49号联强大厦A座15楼   浙ICP备432480840号  技术支持:故乡人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