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刑事代理

联系我们

刑事代理

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刑事代理 > 刑事代理 辩护人享有阅卷权 发布时间: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2460

  从一些国家( 地区) 的立法例考察,辩护人与被追诉人交流案情或证据信息基本也是通例。在法国,律师可以将其取得的预审案卷材料的副本复制给其顾客。在德国,虽然只有辩护人享有阅卷权,但是辩护人不被禁止同其当事人谈论卷宗内容,甚至可以给其卷宗副本。在俄罗斯、意大利和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犯罪嫌疑人自己本身就有阅卷权。此段落出自《律师伪证刑事责任问题研究》文章。

辩护人享有阅卷权

友情链接

上海金融律师| 大连律师| 南宁公司代办| 广州婚姻律师| 深圳刑事律师| 苏州注册公司| 云南公司注册| 徐州律师事务所| 上海公司注册流程| 云阳营销策划| 店铺设计| 庆典策划| 香港律師事務所| iso认证机构|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广州收债公司| 北京劳动法律师| 南京律师事务所咨询| 北京要账公司| 北京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 品牌策划| 南宁代理记账| 东莞注册公司| 南京律师|

Copyright © 20101-2010 All right reserved.版权所有 电话:0571-56770641 传真:0571-56830299
正义连线杭州西湖律师网  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49号联强大厦A座15楼   浙ICP备432480840号  技术支持:故乡人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