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完全杜绝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向其透露案情或者证据信息,不仅不合理,而且也不现实。结合实践分析,律师透露相关信息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种需要: ( 1) 核实证据,如需要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真伪,需要犯罪嫌疑人辨别签字等真伪,甚至在犯罪嫌疑人可能向辩护人隐瞒案情时,辩护人用其他证据信息质疑其陈述; ( 2) 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析案情,提供辩护意见。有时被追诉人基于对证据以及相关法律知识不了解或者不理解,不能预测或者不能应对遇到的问题,如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可能判处的刑期,以及是否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等,辩护人在与其沟通的过程中,不可能不涉及一些案情或者证据信息。此段落出自《律师伪证刑事责任问题研究》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