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证据种类看,物证类证据与人证类证据不能截然分开,相互间一定程度的交叉也使限制人证核实的做法降低了可行性。如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书证与人证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交叉重合。因为书证通常情况下也是人的意思表示,是人的思想的书面记录。国外证据法学区分二者主要根据证据形式——书证是已被书面固定的人的陈述,而人证是证人、被告人对法庭所作的言辞陈述。但我国刑事诉讼尚未有效实行排除传闻规则或直接言词证据规则,人证形式主要是书面陈述,因此和书证区分不明显。如行政执法与纪委办案阶段获取的当事人自书材料,其形式为书证,但其内容为人证,因此符合书证定义而不符合人证的法定标准,即使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使用,也只能作为书证而不能作为人证。因此,限制人证不限制书证的要求,不仅会出现难以区分不便实施的情况,而且相互交叉关系使这一限制在一定情况下丧失意义。
此段落出自《辩护律师有权向当事人核实人证》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