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限制人证核实的一种理由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庭审中证据调查的客观性有进一步要求,为防止被告人受其他人证影响翻供,有必要限制其庭前证据知悉。这种观点看似有理,但忽略了庭审中心主义的关键是庭审实质化,而要实现庭审实质化,庭审就应当是控辩双方有备而来,从而实现有效举证、质证。如果被告不事先基本知悉与辩护有关的信息,他就很难进行全面、有效地质证,在这一意义上,庭审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某种程度的“虚化”。
而且庭审实质化,必然要求改变过去那种仓促草率的庭审方式,通过充分地质证辩论,使庭审成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决定性诉讼环节,为此,庭审的细致化是必然趋势。但因此会牺牲部分诉讼效率。然而,案件审理负担及审判效率要求,尚不允许庭审效率过低。为兼顾庭审实质化和审判效率两种利益,基本的解决办法,是加强庭前证据准备,缩短法庭示证过程,将法庭调查的主要时间用于质证。这就使庭前让被告人能够全面获得证据信息,为必要的制度安排。这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允许当事人通过律师核实证据,在庭前知悉证据信息的重要原因。
此段落出自《辩护律师有权向当事人核实人证》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