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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刑事代理 > 刑事代理 有关限制人证核实的主张分析 发布时间: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3481

  有关限制人证核实的主张,将证据分为人证和非人证,对前者禁止辩护律师告知和核实,但对后者,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以及鉴定意见等,则不作限制。其实,这些非人证类证据也可能为辩护所利用,甚至可能发生某种诱导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效果。之所以仅限制人证,通过分析认为,一是因为人证仍然构成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主要定案依据,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其功用难为非人证类证据所取代,尤其是在行贿受贿等特殊类型的犯罪认定中。因此,禁止核实人证,在多数情况下,其实是阻断了当事人获得主要的有利辩护信息的路径;二是因为控诉方对物证类证据进入诉讼案卷较为可控,搜集哪些、不搜集哪些,入卷哪些、不人卷哪些,大体可以为侦控方所控制;反之,对人证类证据相对不可控。因为按照规范操作,每次讯问嫌疑人、询问证人的笔录都应当人卷,而嫌疑人、证人的陈述部分不可控。辩护律师自行调查的人证,其内容更为侦控方所不可控。因此,防止不可控人证信息为当事人知悉,以避免其利用此类信息准备辩护甚至因此翻供,就成为控诉方为保证控诉证据体系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可能希望达成的一种制度安排。

  此段落出自《辩护律师有权向当事人核实人证》文章。

有关限制人证核实的主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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