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要求任一决策都应该在公众参与、各抒己见、观点争锋和充分辩论的过程中形成。这就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尊重被追诉人的人格尊严,体现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充分听取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通过律师的积极参与影响诉讼进程和诉讼结果。律师在场,侦查人员有所顾忌,自然会依法律的要求行事;犯罪嫌疑人也不再觉得孤立无援,在意志相对任意的条件下,可以独立地思考、判断并据此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律师的在场使得双方通过合法有效的手段形成自己的观点,侦查也由侦查机关可能的“独裁”变成三方的“民主”,改变原本不平衡的状况,有助于在权力和权利之间寻求一种动态的平衡,重构侦查程序中失衡的诉讼构造。
此段落出自《论辩护律师在场权的确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