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是一个相对封闭、秘密的阶段,国家独占刑事司法资源,权力行使缺乏有效监督和制衡,极易导致国家权力的扩张和膨胀。在追诉过程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侵犯人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国家追诉机关强制措施的适用应当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是民主的要求,是诉讼参与原则的直接体现。追诉机关讯问时,辩护律师在场,可以亲身“见证”和监督权力的运行,确保权力行使的理性;可以给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克服被追诉人孤立无援的心理障碍,正确认识案件性质,增强自行辩护的能力;可以及时了解案情,制定辩护策略,提高辩护能力。这样,最终能够解决侦查讯问程序封闭化的弊端,达到监督侦查讯问过程、预防酷刑和证明侦查讯问行为合法性的要求,程序正义得到维护。
此段落出自《论辩护律师在场权的确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