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采取职权主义模式,法官更加强调对犯罪的控制和对裁判结果的公正。为查明真相,法官有权主动采取法律所允许的一切必要手段和方法,对审判程序的广泛控制导致控辩双方的参与受到严格限制,以确保法官实现案件实体真实的目的。受其影响,大陆法系的侦查程序也更为注重实体真实的发现,辩护方在侦查程序中介入刑事诉讼程度不深,一般不赋予律师在场权或律师的在场权受到了很大限制。近年来,随着对刑事诉讼本质认识的加深和人权保障运动的兴起,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司法改革也纷纷涉及律师在场权,意大利、俄罗斯、德国等国家在刑事诉讼法中均明确规定了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律师在场权。
此段落出自《论辩护律师在场权的确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