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两大法系国家由于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背景不同,但对律师在场权的核心概念却是明确的:通过律师在场权来防止国家公权力的滥用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两大法系国家确立律师在场权的目的均在于:保障被追诉人的供述任意性、诉讼程序的正义性以及辩护人作用的发挥。从两大法系司法实践来看,英美法系国家对律师在场权的态度更为开放,普遍确立辩护律师在场权,对律师的在场权给予了较充分的保障。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受职权主义的影响,在侦查程序中较为注重实体真实的发现,对律师在场权的态度较为保守,对其加以一定限制。
此段落出自《论辩护律师在场权的确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