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并不独立地承担某一项诉讼职能。在刑事诉讼中, 法官、检察官和被告人之所以分别承担裁判、控诉和辩护职能, 是因为他们各有其独立的利益和目标。而刑事代理人尽管也都是具体诉讼行为的主体, 在诉讼过程中均享有一定的权利, 承担一定的义务, 并通过具体诉讼行为来实现这些诉讼权利和义务的要求, 但代理人与案件的结局本身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他既不是当事人, 也不是争端的裁决者。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 并不是为了实现和追求其独立的利益和目标,而是出于履行某种法律职责。所以, 代理人不独立地承担某一项诉讼职能, 他仅仅是对某一项诉讼职能的实现进行协助或者促进。代理人所承担的诉讼职能取决于被代理人所承担的诉讼职能。例如, 在公诉案件、自诉案件中, 被害人、自诉人承担的是控诉职能, 所以代理人所承担的诉讼职能是对被代理人的控诉职能的实现进行协助或者促进。此段落出自《刑事代理制度的理论基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