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刑事代理

联系我们

刑事代理

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刑事代理 > 刑事代理 代理人不独立地承担某一项诉讼职能 发布时间: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2118

  刑事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并不独立地承担某一项诉讼职能。在刑事诉讼中, 法官、检察官和被告人之所以分别承担裁判、控诉和辩护职能, 是因为他们各有其独立的利益和目标。而刑事代理人尽管也都是具体诉讼行为的主体, 在诉讼过程中均享有一定的权利, 承担一定的义务, 并通过具体诉讼行为来实现这些诉讼权利和义务的要求, 但代理人与案件的结局本身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他既不是当事人, 也不是争端的裁决者。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 并不是为了实现和追求其独立的利益和目标,而是出于履行某种法律职责。所以, 代理人不独立地承担某一项诉讼职能, 他仅仅是对某一项诉讼职能的实现进行协助或者促进。代理人所承担的诉讼职能取决于被代理人所承担的诉讼职能。例如, 在公诉案件、自诉案件中, 被害人、自诉人承担的是控诉职能, 所以代理人所承担的诉讼职能是对被代理人的控诉职能的实现进行协助或者促进。此段落出自《刑事代理制度的理论基础》文章。

代理人不独立地承担某一项诉讼职能


友情链接

上海金融律师| 大连律师| 南宁公司代办| 广州婚姻律师| 深圳刑事律师| 苏州注册公司| 云南公司注册| 徐州律师事务所| 上海公司注册流程| 云阳营销策划| 店铺设计| 庆典策划| 香港律師事務所| iso认证机构|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广州收债公司| 北京劳动法律师| 南京律师事务所咨询| 北京要账公司| 北京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 品牌策划| 南宁代理记账| 东莞注册公司| 南京律师|

Copyright © 20101-2010 All right reserved.版权所有 电话:0571-56770641 传真:0571-56830299
正义连线杭州西湖律师网  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49号联强大厦A座15楼   浙ICP备432480840号  技术支持:故乡人网络